updated 2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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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委員會發佈網路安全認證計劃(EUCC)法規new

 

歐盟委員會 (EU) 發佈了某些產品網路安全認證的詳細規定,下一步是針對資訊和通信技術 (ICT) 系統和產品實施歐盟範圍的網路安全認證計劃 (EUCC)。歐盟委員會實施條例 (EU 2024/482 2 月初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佈,規定了 EUCC 的共同標準和共同評估方法的架構,與歐盟委員會最初於 2019 年制定的框架一致。具體而言,《實施條例》詳細說明了ICT產品評估的具體標準和要求、認證所需的資訊以及標示和標籤要求,《實施條例》還提供了有關根據EUCC認證器械的合格認定機構、認證後的合規性和監控以及識別不合格產品的後果的資訊。

歐盟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法規(IVDRnew

 

歐盟委員會 (EU) 提議為某些醫療器械的製造商提供額外的時間,以遵守歐盟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法規 (IVDR) 的要求。歐盟IVDR最初於2017年發佈,建立了一個適用於體外設備(IVD)的新監管框架。IVDR的要求計劃於20255月對高風險IVD生效,對低風險器械計劃於20275月生效。

然而,根據1月下旬發佈的新聞稿,委員會擔心目前市場上的許多IVD仍然不符合新要求,包括一些被歸類為高風險的IVD用於測試血液和器官感染。

因此,委員會建議延長遵守IVDR要求的最後期限如下:

對於D類器械,包括愛滋病毒或肝炎檢測等高個人和公共衛生風險器械,截止日期為202712.

對於 C 類器械,包括高個人和/或中度公共衛生風險器械,例如癌症檢測,截止日期為 2028 12 ;

對於 A 類和 B 類器械,包括妊娠試驗和採血管等低風險器械,截止日期為 2029 12 月。

歐洲人工智能法案 (AIA) 對醫療器材的影響new

 

313日,歐洲議會通過了《歐洲人工智慧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AIA)

打算在歐盟市場上提供或投入使用這些技術的人工智慧系統和/或通用人工智慧 (GPAI) 模型的供應商和部署者均屬於 AIA 的範圍。

採用基於風險的方法對人工智慧系統和GPAI模型進行分類。

人工智慧系統分為四類。醫療設備,包括包含支援AI/ML的設備功能的IVD,可能會被歸類為高風險的AI系統。對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的要求包括:(1)數據治理;2)品質管理體系(QMS;3)技術檔;(四)記錄保管;5)透明度;6)人為監督;7)準確性、穩健性和網路安全性;8) 基於內部控制(自我聲明)或認可機構參與的合格評定。雖然其中一些要求似乎與歐盟醫療器械法規 (MDR) 和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法規IVDR) 的要求重疊,但細節決定成敗,製造商需要進行差異分析,以彌補任何過程不足。此外,由於每個法規的特殊要求,例如,擁有不同的技術文檔來支援AIAMDR/IVDR的符合性可能會更加清礎。

對於GPAI模型,適用特殊風險分類規則;它們被歸類為GPAI模型和具有系統性風險的GPAI模型,適用更嚴格的義務。GPAI模型將需要遵守透明度義務和行為準則,這些義務和行為準則可以用作與AIA符合的推定。此外,對於具有系統性風險的GPAI模型,還有以下要求:(1)通知委員會;2)進行模型評估;3)評估和減輕系統性風險 (4)向AI辦公室和國家主管部門報告警惕性;4)網路安全保護。

集成到人工智慧系統中或構成人工智慧系統一部分的GPAI模型被視為GPAI系統,應經過AI系統分類過程。因此,存在系統性風險的GPAI模型隨後被集成到高風險的人工智慧系統中,必須符合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的要求,以及人工智慧模型部分對具有系統性風險的GPAI模型的要求。.

明確禁止因違反歐盟基本權利和價值觀而構成不可接受風險的人工智慧系統。

歐盟電池法規new

 

2023.07.12 歐盟法規 2023/1542

“通用可攜式電池”是指可攜式電池,無論是否可充電,專門設計為可互相操作,並具有以下常見格式之一 4,5 伏 (3R12)、鈕扣電池、DCAAAAAAAAAA239 伏 (PP3;

電池應標有有關其主要特性的所有必要資訊,包括其容量和存在的某些有害物質的數量。為確保資訊隨時間推移的可用性,還應通過列印或刻在電池上或貼在包裝和電池隨附檔上的二維碼提供該資訊,並應遵守 ISO/IEC 標準 180042015 的準則。二維碼應該可以進入電池的產品護照。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的指令 (EU 2019/882 17),應讓殘疾人也可以取用標籤和二維碼。

CE 標誌應以可見、清晰和不可磨滅的方式貼在電池上。如果由於電池的性質而無法或無法保證,則應將其貼在包裝和電池隨附的文檔中。

可攜式充電電池、LMT 電池和 SLI 電池應貼有包含其容量資訊的標籤。不可充電可攜式電池應貼有標籤,其中包含用於特定應用時的最短平均持續時間資訊,以及標明“不可充電”的標籤。

2026 8 18 日起 電池標籤上的資訊應包括有關電池的以下資訊:

1. 根據第 387) 條識別製造商的資訊; 2. 根據第38條第(6)款確定電池的電池類別和資訊; 3.製造地(電池製造廠的地理位置); 4. 製造日期(月、年); 5.重量; 6.容量; 7.化學; 8. 電池中存在的除汞、鎘或鉛以外的有害物質; 9.可用的滅火劑; 10. 電池中存在的關鍵原材料濃度超過 0,1% 重量

2025 8 18 日起,所有電池均須標有單獨收集電池的符號(“單獨收集符號”) 自 2027 2 18 日起,所有電池均須標有二維碼

標籤和二維碼應以明顯、清晰和不可磨滅的方式列印或刻在電池上。如果由於電池的性質和尺寸而不可行或不保險,則應將標籤和二維碼貼在包裝和電池隨附的文檔中。

歐盟RED指令新規定new

 

20245月,歐盟正式發佈了網絡安全標準EN 18031的最終版草案並發給成員國徵求投票,該系列標準在補充RED指令的網絡安全要求,此草案已獲通過並於2024830日正式發佈。根據RED指令的補充法案 (EU) 2022/30 (EU) 2023/2444,製造商需在202581日前確保其產品符合以下三項網絡安全要求:

Article 3.3(d):保護網路, 確保無線電設備不會損害網絡功能或濫用網絡資源,以避免服務品質的劣化。

Article 3.3(e):個人資料和隱私保, 設備必須確保使用者和訂閱者的個人數據及隱私不受侵犯。

Article 3.3(f):防止欺, 針對有關資金或虛擬貨幣轉移的無線電設備,必須具備防止欺詐的功能。

以上補充法案技術標準可參考EN 18031標準

EN 18031系列標準包括三個部分,分別對應不同的網絡安全要求:

EN 18031-1:針對連接網路的無線電設備,要求設備不對網絡運作產生負面影響,避免濫用網絡資源。

EN 18031-2:適用於處理個人數據或流量數據的設備,如智慧家居產品、兒童無線護理設備、無線電玩具及穿戴式設備,強調數據隱私和安全。

EN 18031-3:針對允許用戶進行貨幣或虛擬貨幣轉移的設備,要求具備防欺詐功能,保障金融資產安全。

MDR Article 97之實際應用

 

MDR  Article 97  “其他未符合”  提到

歐盟成員國主管當局在根據MDR94條進行評估後,發現設備不符合MDR規定的要求,但不會對患者、消費者或其他人員的健康或安全或對保護公眾健康的其他方面構成不可接受的風險, 它們應要求並傳達給相關經濟經營者在明確界定與不遵守情事相稱的合理期限內結束有關不遵守情事。

MDCG  2022.12 發行的2022-18 文件詳細說明使用本條款時注意事項

使用本條款僅適用於從MDDAIMDDMDR“過渡”的設備,或者分別適用於製造商為獲得MDR認證做出合理努力,但涉及指定機構(NB)的相關合格評定程式尚未及時結束的設備。在以下條件均滿足:i)製造商是中小企業,(ii)該中小企業製造商的MDDAIMDD證書是由未(尚未)根據MDR指定的指定機構簽發的,(iii)中小企業製造商可以證明其已採取合理努力向相當多的相關公告機構提出申請,並且由於公告機構能力有限,其申請未被接受。

CA (各國 Competent Authority)應定義製造商應使設備符合MDR規定的合理期限;根據MDR971)條,這一期限應與不遵守情事相稱。

ISO 14971 :2019 之主要差異

 

2022.05.17歐 盟官方公告(OJ) EN ISO14971:2019已經是被認可的MDR調和標準,

ISO 14971:2019與 前一版(第二版即2007年版) 主要差異在

總殘餘風險判定方法及允收水準須要在風險管理計劃內定義, 判定方法可包含從

該醫療器材及類似醫療器材及其他市面上器材收集及檢討的數據及文字, 總殘餘允收水準可以不同於個別風險的允收水準

生產及生產後活動的規定更明確及重新整理, 更多資料收集及分析後上如判定與安全性相關時之對策處置細節

歐盟法規 (EU 2023/607修訂生效

 

修訂的法規 (EU 2023/607 已於 2023 3 20 日在歐盟官方公報 (OJEU) 上發佈,並直接生效。 此修訂法規延長了根據醫療器械指令 (MDD) 頒發的證書的有效期,但這些證書必須在 MDR 實施之日(2021 5 26 日)有效且未被發證機構(NB)撤消。延期直接適用,因此公告機構無需更改個別證書上的日期。證書有效期的延長期限與MDR擬議第1203a)至(3c)條規定的延長過渡期的期間相同。 

請注意, 當擬議修正案生效時,證書的延期將會受到以下條件的限制:

- 在到期前,製造商須已針對該項設備與發證機構簽約申請認證

- 或者,國家主管當局根據MDR59條給予減損

- 或根據MDR97條要求製造商在特定時間段內執行認證評定程式

ISO 14971:2019 新規定

 

新發佈的IEC 60601-12005/AMD 22020要求符合ISO 149712019的要求。此外,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此前也已認可2019年版ISO 14971

ISO 149712019(第三版)六個最重要的改變是 :

- 將系統安全性添加到風險管理範圍中 — 醫療電氣設備製造商現在也應考慮與網路安全相關的風險。

- 更廣泛的傷害定義 — 「身體」一詞已從定義中刪除。ISO 14971第三版不認為人身傷害或損壞是唯一的傷害。在最新版本中,製造商還應考慮其他形式的傷害,例如由於誤報診斷、醫療記錄洩露等引起的精神不適。

- 本版本強制執行風險控制優先順序 — 製造業中本體安全的設計仍然是風險控制選項分析的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特徵。如果通過本體安全設計無法達到可接受的風險水準,則允許製造商採取保護措施,例如屏障或警報器。第三種也是最不受歡迎的選擇是提供安全資訊,例如書面警告或禁忌症。

- 在風險-收益分析中不能考慮經濟效益 — 此說明已在 EN ISO 14971 的第二版中出現。ISO 14971第三版第7.4條現在明確指出,風險收益分析不能用於權衡剩餘風險與經濟效益。

- 製造商現在應告知使用者重大殘餘風險 - ISO 14971第三版第8條規定,對於被認為可接受的整體殘餘風險,製造商應決定哪些資訊是必要放入隨附文件中,以便向使用者披露總體殘餘風險。

- 新增導引文件 ISO 24971 — 新文件提供了有關 ISO 14971 應用的指導。在文件中,可找到有趣的資訊,例如ISO 14971中每個條款的附加說明,有關識別與安全相關的危害和特徵的指南,以及其他可説明您為產品準備適當的風險管理文件的指南。

比較第三版ISO 14971與第二版時,較新的版本是規範的演變,而不是要求的改變。製造商根據ISO 14971第二版的要求準備文檔並真正專注於要求的妥善應用時便可無需要投入太多精力來遵守第三版。

歐盟產品責任法及其與 MDR IVDR 的關係

 

醫療器械法規 (MDR) 和體外診斷法規 (IVDR) 參考了其他幾項指令和法規。其中一個指令是產品責任指令(PLD)。 PLD1985年發佈,是一個完善的機制,確保製造商對其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負責。歐盟目前正在考慮兩項重要的更新,可能會影響醫療器械製造商和患者。

賠償措施

PLD 如何影響 MDR/IVDR

陳述指出,製造商應採取措施,根據風險等級、設備類型和企業規模,為其潛在責任提供足夠的財務保險。這引入了“有缺陷的設備”的概念,任何補償都可能適用。雖然MDRIVDR沒有提供「缺陷設備」的定義,但PLD指出:

”當產品不能提供一個人有權期望的安全性時,考慮到所有情況,包括:

a) 產品的存在(b) 可以合理預期產品將被投入使用的用途 (c) 產品投入流通的時間“ 同時,MDRIVDR10條中的製造商的一般義務指出:”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根據適用的聯盟和國家法律要求賠償有缺陷的設備造成的損害製造商應以與風險等級、設備類型和企業規模相稱的方式採取措施,就其根據第85/374/EEC號指令可能承擔的潛在責任提供充分的財務保障,但不影響國家法律規定的更多保護措施。因此,為了合規,製造商必須為此目的有足夠的資金,或者購買適當的責任保險。這一點可以在公告機構審核期間提出。但是多少才足夠呢?

比例原則

法規的許多要求都用「與設備的風險等級和類型相稱」來限定。在這方面,索賠額表肯定更有可能與提出索賠的人所受損害的程度有關。如果患者因拐杖折斷而死亡,導致頭部撞在地上,那麼賠償要求的價值可能大於手臂骨折。

此外,雖然不完全清楚,但據推測,企業的規模與上文所述的措施類型有關,而不是實際措施本身的範圍。

授權代表的責任

根據MDR / IVDR11條,由營業地點在歐盟以外設立的製造商任命的授權代表(AR)也應瞭解其潛在責任的程度:

“在不影響本條第4款的情況下,如果製造商不是在成員國成立的,並且沒有遵守第10條規定的義務,則授權代表應與製造商相同,並共同和個別地對有缺陷的設備承擔法律責任。“ AR顯然與任何有缺陷設備的索賠有關。對於AR來說,謹慎的做法是同樣以足夠的財務覆蓋來保護自己。

待更新

正在考慮修訂PLD的提案以及新的補充指令旨在更新現有的產品責任規則,如下所示:

•擴展產品的定義,包括: 重大修改產品 包含人工智慧 (AI) 的軟體產品

•更明確地瞭解所有經濟運營商在歐盟市場提供產品的任何方面的責任

•要報廢的有缺陷的產品對賠償金額的現有限制 

•製造商必須披露索賠人可能需要在法庭上證明其案件的所有證據

建議

製造商和AR都應建立和維護內部流程,以確保在企業內考慮足夠的薪酬財務範圍。這樣的過程可以包括一個監測期,以確保現有的財務覆蓋範圍仍然適當,以涵蓋公司內部隨時間推移或開發的任何產品系列的擴展。這些流程還應確保將《公共責任條例》包含在相關外部檔的任何受控清單中,以便在修訂或添加到清單時,向組織發出警報,以充分瞭解對其業務的影響

CE 歐洲MDR下的PMS(上市後監督)和PSUR(定期安全更新報告)要求

 

上市後監督(PMS)概述

每個醫療器械都必須整合到上市後監控系統中,該系統又構成製造商品質管制體系的一部分,其建立方式必須與與設備相關的風險成比例。PMS必須收集和分析相關資料,以確認設備的安全性和性能或啟動CAPA

PMS系統包括:

• 控制PMS活動的PMS1步驟

PMS計畫

PMS報告或PSU報告

上市後監督計畫(PMSP

上市後監督計畫(PMSP)是MDR要求的技術檔的一部分。PMSP包括資料收集和分析的描述,參考相關的品質管制體系程式的收集方法摘要,以及包括可衡量的產出在內的分析方法。作為PMS系統的一部分,製造商還必須建立程序來描述其PMS計畫,PMS報告和PSU報告的活動。根據第84條和附件三,MDR要求製造商考慮各種PMS活動,例如: •市場回饋 •客戶回饋和投訴 •警惕 •FSCA •從文獻或資料庫中收集新資料

上市後監測報告/定期安全更新報告( PMSR PSUR)

PMSR PSUR 是必須包含在技術文檔中的文檔。PMSRI類設備所必需的,必須隨時提供給主管當局。PMSR 必須按照相關過程中的定義定期更新。IIaIIb III 類設備需要 PSUR。對於植入式和III類設備,PSUR必須通過EUDAMED提交給NB進行審查。對於 IIa 類和非植入式 IIb 設備,PSUR 將轉移到 NB。對於 IIa 類設備,PSUR 必須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對於 IIb 類和 III 類設備,PSUR 必須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

PMSRPSUR必須記錄PMSP的實施情況,並記錄結果,分析和結論以及所採取的任何CAPA的理由和描述。此外,PSUR必須包括風險分析得出的B / R結論;PMCF調查結果;以及銷售量;使用設備估計人口規模;以及可重複使用設備情況下的使用頻率。為了與CER產生的資料保持一致,還必須仔細設計PMSRPSUR下的PMS記錄,以展示設備性能的實現方式,特別是關於市場上的類似設備。

CE可用性工程 IEC 62366-12015修訂版12020

 

重大更改如下

編輯上的更改

IEC 62366-12015 的許多更改僅是編輯性質的;例如,參考文獻和年份已更新,文本段落已重新制定。

適用範圍

標準適用範圍發生了變化。它現在不再僅僅包括身體上的危險,還包括任何類型的危險(包括心理危險)。

定義

「隨附文件」和「使用環境」的定義已擴展,術語「使用者側寫」的定義已更改。

新術語

標準的措辭發生了變化,包括引入新術語。如“使用者組”和“關鍵任務”,現在提到了“接近失誤 ”。

新要求

在總結性評估和使用困難項目記錄範圍內,對可用性測試的規劃有新的要求。除了使用錯誤之外,現在還必須將以上也記錄在總結性評估中。風險管理和文檔義務 風險控制現在還包括訓練課程,並且取消了對可用性工程工作進行修訂的文檔義務。

總結性可用性測試的新要求,包括記錄使用困難, 5.7.3節與總結性評估的規劃有關。總結性可用性測試的要求已更改。現在的要求是要保證測試參與者的代表性,要有一個理由說明為什麼以這種方式選擇使用者組,要定義正確的使用,不僅要記錄使用錯誤,也要記錄使用困難。

 使用困難 

附件A5.7.3更詳細說明了“使用困難”一詞。使用困難通常只在使用醫療器械期間短暫發生,並由使用者克服。在時間是關鍵的工作中,如果使用難度繼續存在,造成使用者因此無法完成任務,則可能會成為使用錯誤或失敗。

接近失誤

使用者在執行任務時幾乎呈現使用錯誤,但最終能夠防止這種情況的使用困難,有時稱為「接近失誤」。因此,該表述表明,接近失誤也可能是由使用困難引起的。

CE歐盟CS (Common Specifications ,通用規範) 是什麼?

 

在沒有調和標準或標準不充分的地方,會缺乏具體判定標準。因此便另製定通用規範來彌補這些缺陷。

 誰建立通用規範?

MDRIVDR中提到,委員會可以指派一個組,也可以自己建立CS。實際作法是,委員會將這項任務委託給一組專家,即醫療器械協調小組(MDCG)。MDCG的這些專家代表了成員國,並在醫療器械和體外診斷方面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事實上,每個成員國可以為每個專家組派出一名成員,即醫療器械和體外診斷,包括代理人。因此,每個成員國可以引入4人加入MDCG。此外,MDCG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邀請外部專家和第三方進行具體討論和專家意見。總而言之,MDCG制定了共同的規範,委員會接受並實施這些規範。

通用規範會適用在哪裡?

正如法規所指出的,只要沒有統一的標準或不足以滿足要求,就要實施CS

目前,正在建立CS,並且被關注的一些領域是:

-臨床調查, 臨床評估

-風險管理

-設備上市後性能評估和性能測試

-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包括物理和化學特性, 微生物和生物相容性測試以及機械,電氣,電子或非臨床毒理學研究

-加工(包括驗證、確認、品質管理)

-技術文檔

特別涉及以下主題:

 -植入式器械

-歸類為III類的產品

-分類為IIb類的產品,旨在管理或從體內移除藥品

-製造商聲稱僅用於美容或其他非醫療目的的某些產品組, 但在功能和風險狀況方面與醫療設備相似

-一次性產品

必須使用通用規範來證明符含性,它們在CS發佈六個月後生效, 首次CS用於重複使用之一次性設備,預計很快就會發佈附件XV設備CS

委員會制定的第一批通用規範是一次性醫療器械(SUD)的再加工規範。該準則提供了關於可再加工一次性醫療器械的法規符合性的說明,包括:風險管理,包括對結構和材料的分析的考慮,對一次性裝置是否適合再加工的初步評估,監測原始裝置製造商所做的更改以及再處理週期的最大次數;驗證整個再處理過程的程式,包括清潔步驟,滅菌周期的監測;品質管理體系,包括年度審核,收集有關與再處理設備有關的嚴重事件的資訊,以及報告涉及已再處理設備的事件;再加工一次性設備的可追溯性:跟蹤重現

使用通用規範的要求

除非另有證明該替代方案符合MDRIVDR9條所要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水準,否則應遵守通用規範。因此,CS變得非常嚴格,並且是一項監管要求,幾乎沒有替代方案的空間。當缺乏替代方案時這些CS甚至可能影響所使用的品質管理系統或其部分,CS的符合性將由Notified Body (認可機構)進行審核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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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新生物相容性指南的主要內容new

 

更新後的最終指南(FDA-2013-D-0350 2023.09) 的主要內容包括ISO 10993-1的相關部份有:

- 用於生物相容性評估的風險評估

- 利用 ISO 10993-1 以及 FDA 特定要求,通過更新的 FDA 修改的矩陣來識別和確定用於器械評估的生物相容性終點

- 測試物品準備和相關的一般生物相容性測試注意事項

- 特定領域的測試注意事項,包括細胞毒性, 致敏、植入和遺傳毒性

- 化學評估建議

- 器械標籤包含器械不含特定物質的聲明時的注意事項

 

新指南還包括針對上市前申請人的各種資源,例如關於設備主要文件和生物相容性文件摘要中應包含哪些內容的建議,以及生物相容性進行流程圖和術語表。

該指南指出,對於已經有更特殊標準的器械類型,FDA可能要求遵守額外的生物相容性標準以及ISO 10993-1,或ISO 10993-1替代標準。對於包含藥物器械或生物器械元件的組合產品,FDA上市前申請人應遵守FDA關於ISO 10993的指南,並滿足適合其產品的額外或修改的測試要求

醫療器械風險new

 

分類

美國和歐盟 (EU) 醫療器械分類的差異(和相似之處)以及每個地區對不同器械分類的人因工程 (HFE) 要求如下:

FDA如何對醫療器械進行分類?

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 (FDA) 根據對患者或用戶的風險,對醫療器械進行 III III 級分類。器械風險等級通常可通過搜索FDA的器械分類資料庫來確定,以查找“實質等效”的產品。總之,設備分為下面定義的基於風險的分類。

      I類醫療器械被認為是低風險的,通常設計簡單,沒有活動部件。這種設備風險等級的例子包括粘性繃帶、手術刀和手動聽診器。

      II類醫療器械屬於中等風險,通常具有更複雜的設計,但其故障不太可能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的直接風險。示例包括內窺鏡、電動輪椅、注射器和全關節植入物。II類醫療器械的比例最高(43%)。

      FDAIII類醫療器械定義為高風險,通常是植入並用於維持生命,如果失敗,可能導致嚴重的醫療併發症,包括死亡。例子包括心臟起搏器、深部腦刺激器、乳房植入物和心臟瓣膜。

歐盟如何對醫療器械進行分類?

歐洲醫療器械法規 (MDR) 附錄 VIII 中有 22 條規則用於確定歐盟的醫療器械風險分類。器械可以被描述為屬於以下四類之一,與基於風險的類別分開:

- 非侵入性醫療器械

- 侵入性醫療器械

- 主動性醫療器械

- 特殊規則(包括避孕藥具、消毒劑和放射診斷醫療器械)。

總之,歐盟的醫療器械進一步分為以下定義的基於風險的類別。

歐盟基於風險的醫療器械分類

      I 類器械被認為是低風險或中等風險的,具體取決於器械是否提供時須無菌、是否具有測量功能或是否為可重複使用的手術器械。此類設備的範例可能包括聽診器、溫度計或內視鏡。

      IIa 類設備被視為中等風險。此設備類別的範例可能包括助聽器或超音波設備。 

      IIb 類設備被視為中/高風險。此類設備類別的範例可能包括輸液泵、呼吸機或重症監護監測設備。

      III類器械被認為是高風險的。此類設備的例子可能包括心臟起搏器、深部腦刺激器、乳房植入物和心臟瓣膜。

醫療器械風險分類對FDA和歐盟人因工程預期的影響。

FDA和歐洲法規並不排除製造商需要對某些基於風險的醫療器械類別實施人因工程流程。然而,在美國,大多數 I 類器械都只在 FDA 註冊,無需獲得許可;因此,上市前提交不一定需要 HFE 檔。

在美國和歐盟,製造商不應僅參考醫療器械風險分類,而應評估與使用相關的風險,並根據與使用相關的風險分析(URRA)擴大其對所有醫療器械的HFE工作。也就是說,與使用相關的風險數量受設備的複雜性和風險程度的影響。例如:雖然誤用可能導致受傷或死亡,但手術刀可能只有 1-2 個使用步驟和一些潛在的使用錯誤,而透析機可能有數十個使用步驟和數百個潛在錯誤。因此,與透析機相比,證明手術刀安全使用的人因工程工作將少得多。

FDA 2022 12 月發布了指南,描述了根據設備的 HF 提交類別,申請時應包含哪些人因工程檔。HF 提交類別是通過回答一系列問題來確定的,這些問題包括設備是新的還是經過修改的,對產品使用者介面、預期使用者或使用環境的更改,以及基於 URRA 的關鍵作業的更改。值得注意的是,這些HF提交類別(123)與FDA的醫療風險設備分類系統(IIIIII)無關。

同樣,在歐洲,醫療器械製造商預計將根據FDA概述的決策因素來擴大其人因工程工作。但是,IEC 62366-1 指南並不像 FDA 關於詳細說明需要哪些可用性文檔的指南那樣明確。

FDA 發佈關於使用在 MR 環境中使用的醫療器械測試及標示的最終指南new

 

2023 10 19 日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發佈了其指南的最終版本,以確保在磁共振成像 (MRI) 設備附近使用的醫療器械的安全性。

最終指南於10月中旬發佈,題為“使用在磁共振(MR)環境中醫療器械測試和標示的安全性” “Testing and Labeling Medical Devices for Safety in the Magnetic Resonance (MR) Environment,”,提供了有關MRI安全性和相容性評估的建議,以及標示資訊,這些建議將適用上市前申請和醫療器械批准申請。

指南中的建議與ASTM F2503“使用在磁共振環境中醫療器械和其他安全物品的標示標準做法”中詳述的要求一致。根據FDA的說法,該指南適用於所有可能在MR環境中使用的醫療器械,包括植入式醫療器械和固定在患者身上或由患者攜帶的醫療器械,例如外部胰島素泵或脈搏血氧儀。本指南不適用於 MR 系統本身或 MR 系統元件,包括間距墊和線圈。

QMSR(品質管理系統法規)new

 

2024 1 31 日,FDA 發佈了一項最終規則,修訂了 21 CFR 820 下品質系統 (QS) 法規的醫療器材現行良好生產規範 (CGMP) 要求,以更緊密地與全球許多其他法規機構使用的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的國際共識標準保持一致。

本規則對 21 CFR 820 進行了修訂,通過引用納入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制定的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特定國際標準 ISO 134852016 的品質管理系統要求。

美國 FDA 21 CFR ISO 134852016 品質管理體系中適用法規要求參考的對應關係在 AAMI 標準 AAMI TIR1022019 內有詳細說明。

本規則在《聯邦公報》上發佈兩年後生效。FDA 將於 2026 2 2 日生效後開始執行 QMSR 要求。

在此之前,製造商仍然必須遵守 QS 法規。

FDA 認可 IEC 60601-1 3.2

 

2023 4 3 日,FDA IEC 60601-1 3.2 ( 2020-08 合併版) 醫療電氣設備 – 第 1 部分:基本安全和必要性能的一般要求 加入其認可的標準清單中 (認可清單 # 060 中的認可編號 #19-49)

廠商現階段有幾種選擇作法

1) 使用IEC 60601-1版本3.2(認可編號#19-49),加入美國的國家差異(ANSI AAMI,這樣您就可以同時為美國國內和國際市場準備產品。

2) 使用 ANSI AAMI ES60601-12005/R2012 A12012C12009/R2012 A22010/R2012(合併版)[包括 AMD22021](認可編號:19-46)。

3) 在過渡期內,FDA將接受舊ANSI/AAMI ES60601-12005/R2012A12012C12009/R2012A22010/R2012(合併版)(認可編號:19-4)報告的上市前申請,但2023 12 17 日之後, 它將被ANSI/AAMI ES60601-12005/R2012A12012 C12009/R2012 A22010/R2012(合併文本)[包括A 22021](認可編號:19-46) 所取代。

FDA更新審核手冊

 

2023.06.01 FDA更新了溫徹斯特工程與分析中心(WEAC)符合手冊中輻射電子產品的檢查和現場測試以及電子產品的符合性測試的作法。這些更新涵蓋了當前的檢查策略、監管行動和符合性測試。

醫療設備相關檢驗更新後的手冊可在以下網址查到

Program Compliance Program Title

7382.845   Inspection of Medical Device Manufacturers

https://www.fda.gov/media/80195/download

7383.001   Medical Device Premarket Approval and Postmarket Inspections https://www.fda.gov/media/82616/download

FDA/ MHLW 即將強制採用 IEC可用性(Usability ) 標準IEC 62366-1 1.1

 

IEC 62366-1 1.1 (IEC 62366-1:2015 + A1:2020) 2020.07.06 FDA採用為認可標準 (認可編號#5-129), 現行IEC 62366-1:2015版在2023 7 9 日之後將不再被FDA接受 , 只會接受IEC 62366-1 1.1

IEC 62366-1 1.1 版的美國對應標準是ANSI AAMI IEC 62366-1:2015+AMD1:2020

, 依據IEC 62366-1 : 2015AMD1 : 2020製訂的日本JIS標準 T 62366-1 : 2022

日本厚生省(MHLW) 也宣佈將自 2024.03.31生效

FDA美國FDA公佈510K申請時的軟體文件導引草稿

 

該導引區分了醫療設備中的軟體 (SiMD)和醫療設備 (SaMD)軟體,前者控制硬體設備或是作為此類硬體設備的一部分,後者本身即為設備,而非硬體設備的一部分。(SiMDSaMD都屬於導引的範圍。新FDA導引涵蓋的SiMDSaMD和其他醫療軟體的類型包括:

-用於基於軟體的醫療設備控制的韌體,

-獨立軟體應用程式

-在一般計算平臺上操作的軟體

-專用硬體/軟體醫療設備

-醫療設備由軟體組成的配件

不包括用於自動化製造和品質系統的軟體等產品, 以及不符合醫療設備資格的軟體。該導引也不適用於與上市後流程相關的軟體相關文件。

 

上市前提交文件:級別注意事項

FDA指出,上市前提交的建議內容和文件取決於四個基於風險的因素。這些因素將提交的文伴級別確定為"基本"(任何上市前提交都需要)或"加強"。在相關設備是組合產品的組成部分的情況下,需要加強文件;用於檢測捐血是否與輸血有關的感染,確定捐血者與接受者的相容性,或用作血液建立電腦軟體;FDA視為III;或者如果其軟體出現故障或失效,則對患者和使用者造成死亡或嚴重傷害的風險。

 

基本和加強文件級別內容

對於屬於基本或加強文件級別類別的醫療器材軟體上市前提交,FDA建議以下項目:

-文件級別評估描述並證明提交的適當文件級別

-軟體描述,包括相關功能,分析,輸入和輸出的概述

-涵蓋模組的系統和軟體體系結構設計圖表, 設備風險管理檔的層和介面,

-提供風險管理計畫,評估和報告

-描述系統或軟體的需求和/或期望的軟體需求規範(SRS

 

此外,基本級和加強級軟體上市前提交均受文件要求的約束,包括軟體設計和維護實踐;軟體測試作為驗證和確認的一部分;並根據新導引修訂級別的歷史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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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 7 Testing Methods just published by NMPA, includes Freckle, Whitening  Efficacy Tests, and In Vitro Tests. | CosmeticsBridge中國NMPA人因工程最終指南

 

2024319日,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NMPA)醫療器械評價中心(CMDE)發佈了關於人因工程(HFE/可用性工程應用的指南的最終版本。該檔的中文版,標題為“醫療器械可用性工程審查指南”,可在以下網址獲得。

https://www.cmde.org.cn/directory/web/cmde/images/1710830782903076802.docx       

關鍵要點

-      NMPA預計,到202410月,提交的II類、III類和組合產品將須包括HFE證據

-      HF活動的範圍取決於器械的使用風險、產品成熟度和製造地

-      高使用風險器械提交需要本地總結性可用性測試數據,除非您證明可以利用來自中國同等上市器械或其他地方收集的數據

-      可能需要第三方測試團隊

日本體外診斷(IVD)法規和註冊

 

日本的IVD分類

與日本以外的主要市場不同,在日本,IVD是指體外診斷藥物,而不是體外診斷設備。例如,雖然自我監測血糖的設備在日本以外的市場上通常被歸類為體外診斷設備,但血糖儀被歸類為醫療設備,試紙在日本被單獨歸類為體外診斷劑。因此,註冊過程的第一步是確定您的產品是醫療器械還是體外診斷

IVD的日本註冊要求

•有興趣在日本提供其產品的IVD公司必須遵守日本的《藥品和醫療器械法》(PMD法)。對於外國製造商來說,遵守PMD法案可能具有挑戰性,因為很少有英文法規文件。

•作為審批程式的一部分,醫療器械製造商必須:

-符合厚生勞動省第169號有關品質管理體系的規定。

-指定一名國內代表(MAH/D-MAH)。

-除其他要求外,還須註冊設計和製造設施

在日本銷售的IVD的註冊程式

 根據分類結果和JMDN代碼確認,下一步是確定正確的IVD註冊途徑。這將決定您的IVD的正確註冊和測試流程。IVD註冊程式有三種類型

•上市前批准(Shonin)。要註冊和銷售III類(和一些I/II類)IVD,您需要向PMDA提交上市前批准申請,並最終獲得厚生勞動省的批准。沒有任何公佈標準或預測設備的新型IVD技術也必須經過PMA流程。

•上市前認證(Ninsho)。為了註冊和銷售大多數IIIVDD-MAH/MAH需要向註冊認證機構(RCB)提交上市前認證申請,例如BSITUVSGS等,並獲得其認證。一些歐洲認可機構(NB)也是日本的 RCB

•上市前通知(Todokede)。要註冊和銷售 I IVD,您的 MAH 只需向 PMDA 提交上市前通知,無需當局進行技術評估

馬來西亞醫療器械註冊流程

 

如果您的器材已在認可的參考市場之一(美國、歐盟、澳大利亞、日本或加拿大)獲得批准,您可以利用此批准並遵循如下所述的簡化註冊流程。

1) 確定您的器材類別。醫療器材分為 A 類(低風險)、B 類(低至中度風險)、C 類(中度至高風險)和 D 類(最高風險),類似於歐盟使用的分類方案。

2) 指定一名馬來西亞國內授權代表來管理您的器材註冊。

3) 準備一份縮簡的技術檔,包括您的參考國家認可、測試報告、馬來西亞基本原則清單、馬來西亞符合性聲明、QMS 證書等。使用 ASEAN Common Submission Dossier Template CSDT)格式的技術檔。

4) 委託認可的合格評定機構 (CAB) 對您的文件進行技術審查。

5) CAB 審核合格後,頒發驗證證書。

6) MDA (Medical Device Authority Malaysia)提交帶有 CAB 證書和審核報告的申請。

7) MDA 開始審查。在90天內回復任何其他欠缺資料。

8) 在審核結果通過後,MDA 批准註冊。

https://www.nmpa.gov.cn/wbppimages/logo.pngNMPA發佈新醫療器械生產及流通規定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已於 202251日發佈《醫療器械生產規定》(NMPA53號令)和《醫療器械流通規定》(NMPA54號令),同時廢止《醫療器械製造規定》(NMPA7號令)和《醫療器械流通規定》。 (NMPA8號命令)。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nbmgzh/20220322172616119.html

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nbmgzh/20220322173520166.html

 

53號命令允許將II類和III類設備的國內製造現場檢查與產品註冊所需的檢查相結合,以避免重複檢查。此外,I類設備製造商將在生產備案後的三個月內進行現場檢查,儘管他們仍將經歷更簡單的生產備案流程。

 

此外,第53號令和第54號令都取消了在申請許可證或備案時提交某些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副本的要求。此外,這些訂單要求製造商和分銷商在每年331日之前提交其品質管制體系的自檢報告。

https://www.nmpa.gov.cn/wbppimages/logo.png中國醫用電氣設備技術標準GB 9706.1-2020 即將實施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公告的GB9706-2020 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實施日期:2023/5/1

GB9706-2020 係根據IEC60601-1:2005 + COR1 :2006 +COR1:2007+ A1:2012

值得注意的差異點為

- 引用之參考標準以等同的GB/T,YY/T標準代替原引用之IEC, ISO標準

- 8.11.3.1 增加了對網電源插頭的要求

- 20的脚注修改為” 表中數值取自ISO13485:2017

- 删除了部分非要求性的注釋

NMPA(China)中國國家藥監局(NMPA)醫療器械註冊自檢管理規定

 

中國大陸接受有能力的企業內部實驗室自行檢驗公司自家產品, 詳見以下聯結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公告(2021年第126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6号)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11022153823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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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生效之重要安規規定

2025年以後生效之重要安規規定

本網頁出現之重要安規資訊彙集

本網頁出現之重要安規規定生效日期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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